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条文说明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6.2.3 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作出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住宅建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关于剪刀梯作为疏散口的设计要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6.2.4 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6.2.5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不易推开,会导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2.6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实际疏散需要,规定设置的楼梯间能通向屋面,并强调楼梯间通屋顶的门要易于开启,而不应采取上锁或钉牢等不易打开的做法,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除条文里规定的两种情况外,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以便于疏散到屋顶的人,能够经过另一座楼梯到达室外,及时摆脱灾害威胁。对于楼层层数不同的单元,则不在本条的规定范围内,其安全疏散设计则应执行其他规范。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6.4 电梯
6.4.1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原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的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本次修订特别对三种工程设计中没有严格执行设置电梯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限定。其理由是:
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他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
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六层住宅采用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置电梯。如六层住宅采用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置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置户内楼梯者),跃层部分的入口处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若超过16m。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所以必须设置电梯。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原规范允许山地、台地住宅的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如果该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由于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同时涉及如何设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等问题。由防火规范统一规定,本规范不再放宽条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元的电梯通行。当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其他单元只能通过联系廊到达这电梯运输担架。在两个住宅单元之间设置联系廊并非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对于一栋十二层的住宅,各单元联通的屋面可以视为联系廊;对于一栋十八层的住宅,联系廊的设置可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根据联系廊的间隔不能超过五层的规定,十七层必须设置第二个联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各单元的联通屋面即可以视为第二个联系廊。
近来,有些一梯两户的方案将十二层以上相邻单元的两户住宅北阳台连通,这种做法也能起到紧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关住户之间认可。这种做法从设计上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6.4.5 为了使用方便,高层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隔一层或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对居民也不公平。
6.4.6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分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满足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
6.4.7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大。
原规范要求“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本次修编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条文说明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主要通道,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的外廊在墙上开窗户,也有的做成玻璃窗全封闭的挑廊);另夏热冬冷地区,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设计标准也规定设封闭外廊。故本条规定在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由于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厨房、卫生间,封闭外廊需要良好通风,还要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要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6.5.2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
6.5.3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标识,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按照防火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定为高层住宅,其入口人流相对较大,同时信报箱等公共设施需要一定的布置空间,因此对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作出了设置入口门厅的规定。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施必不可少。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处,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进入地下室。
条文说明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他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6.3.3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实际调查证明,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要从凸出面起算。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行人经过时容易碰头,很不安全。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是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是为了保证雨水不会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更要严防雨水倒灌。此外,本条对楼梯平台净宽、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6.3.4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3.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往往会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